考勤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人:何思涵  发布时间:2018-06-07   浏览次数:395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考勤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职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教职工考勤、请假等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学校的标准考勤统计周期。

第五条 教职工施行每周5天的工作制,工作时间为:8:15-16:00。行政人员、辅导员施行每周5天坐班制(辅导员根据工作性质,每周日至周四晚要求住校值班)。专职教师每周至少坐班3天,另外2天为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具体由相关部门自行安排。

第六条 各部门考勤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部门指定专人按实考勤。考勤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奖金发放、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部门应切实落实教职工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教职工作出准假决定。教职工考勤严禁弄虚作假,因未能严格执行学校考勤请假制度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处、二级学院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工作日无故未到校上班的;

2.请假或公出理由,经查明不属实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安排,未按期到新岗位报到的;

4.未经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5.请假期限已满,未按规定办理销假、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工作的;

6.未经批准,擅自与部处、二级学院私下约定离开工作岗位的;

7.在正常工作日,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旷工处理

1.教职工有旷工情形的,基本工资及其它待遇按旷工天数扣除,旷工当月绩效工资全额扣除。

2.各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旷工员工的认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组织人事处,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处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3.如证实员工请假或公出理由不属实的,学校将对员工本人及其上级主管人员作出处罚。

4.学年度内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考勤制度,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当年度奖金全额扣除。连续旷工7天,或1个学年度累计旷工15天的,学校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九条 值班

根据上级要求或因教学、管理、保障等工作需要,在日常工作日之外为保证学校工作的连续性而完成常规性工作任务的列为值班。学校值班由党政办或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提交《值班安排计划》,按学校规定支付值班补贴。教职工个人不填写《值班安排计划》

第十条 加班

1.加班界定

教职工应统筹兼顾,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完成本职工作的一般不视为加班。

以下情形,可视为加班:

1)业务工作量大或任务紧迫,不能在工作日完成,需要利用其他时间完成的工作;

2)由学校安排的在工作日外完成的专项任务、阶段性任务或紧急任务;

3)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来校工作的。

2.加班审批

1)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加班,根据工作计划集中统计,由相关部门填报《加班安排计划》,组织人事处统一支付加班补贴,教职工个人不填写《加班审批表》。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加班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并接受抽查,否则不计加班费。因突发事件临时加班的,须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审批表》,并加以说明,报分管领导认定,分管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3)分管领导应对工作人员的加班时间、质量、效果进行监控。

4)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计加班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以调休抵扣。调休前应填写《调休申请单》报组织人事处,否则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经批准的加班,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采用调休的办法抵扣。确因工作岗位及其它原因不能调休的,可给予加班补贴。值班、加班补贴不能重复发放。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均不计算加班补贴:

1.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问题或自行安排的原因(如行政人员白天兼课,晚上或公休日时间做本职工作)导致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完成的;

2.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3.因公参加各种培训、会议、学术交流、差旅等;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上班并已安排调休的;

5.教师调课后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补课的;

6.有相关经费支持的;

7.未按照学校加班规定执行的。

第十一条 调休

确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主动提出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休假的兑现时间,休假天数不变。调休以半天为最小计算单位。员工需要调休的,应提前上报审批通过的《调休申请表》。

第三章 请假

第十二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续)假审批表》,经批准发放《准假通知单》后方可休假。假期结束后,教职工应在返岗第一天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三条 事假

1.事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算,事假按照无薪处理。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奖金相应扣减。员工一次性申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须特批处理。

2.学年度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下年度不晋升工资。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学校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病假

1.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非工伤不能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有效诊断证明及病历,可申请病假。请假手续应在伤病发生后3日内办理。

2.病假期间间隔寒暑假或病假之间间隔不超过15天的,病假时间将连续计算。病假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3.年度病假(不含工伤医疗期、重大疾病等)累计超过6个月,下年度不晋升工资,奖金相应扣减。

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基数

本人在校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系数

基本工资/天×70%

不满2

60%

2年不满4

70%

4年不满6

80%

6年不满8

90%

8年及以上

100%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

病假工资基数

本人在校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系数

基本工资/天×70%

不满1

40%

1年不满3

50%

3年及以上

60%

病假工资的上下限:教职工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五条 婚假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合计10天。

2.请婚假须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提前10天提交申请,并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婚假应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使用(含双休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婚假。

4.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 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性教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如产前休假超过15天者,应于产后可休假天数中扣减;产前休假不足15天者,可计入在产后休假天数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还可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应与产假一起连续休完,不可单独休生育假。产假、生育假含双休日。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假含双休日。

3.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至组织人事处提供准生证、妊娠证明等进行备案,告知预产期,以便学校和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安排。产假须提前10天凭就诊医院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办理请假手续。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第十七条 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予3天丧假。教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给予1天丧假。

2.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

1.校级领导请假: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2.部处、二级学院正职领导请假: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3.部处、二级学院副职领导请假:3天及以下,经本部门正职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

4.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下,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组织人事处审批。其中,婚假、产假在部门批准前,须经组织人事处确认。

5.事假连续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组织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认。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1.教职工请假或续假需由本人提前申请(除病假、丧假外),并填写《请(续)假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开具《准假通知单》后执行。

2.教职工本人应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不及时销假或续假,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非全职工作的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的请假及考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中,对请假及考勤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本规定施行后,与国家、上海市颁布的新政策不一致的,则按国家、上海市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